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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卡]《在历史与人文之间徘徊》之审美场——文学的艺术特性(三—2)

2024-01-29 23: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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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关于审美场在文学作品中的具体形态说法也比较多,童庆炳先生认为比较突出的有立普斯的“移情”说,黑格尔和别林斯基的“情致”说,克莱夫·贝尔的“有意味形式”说,冈布里奇的“投射”说,格式塔心理学派的“表现性”说等。诸说相比,又以“表现性”说最具有启发性,同时又与中国古典文论有相通之处,很值得重视。

格式塔心理学派所主张的“表现性”,其基本涵义是每一部艺术作品的诗意和审美特质,并不在作品所包含的个别的人、事、景、物的表现上面,而在超出这些表象的“表现性”中。“表现”这个词原意是指透过一个人的某种外在的表情和行为的特征,从而把握到此人在此刻的内在情绪、情感、态度和动机。在格式塔的艺术理论中,“表现”的这一含义被扩大了。不但人的表情、行为、动作具有表现性,而且那些不具意识的事物也具有表现性。例如一汪清泉、墙上的裂缝、飘零的落叶都和人体具有相同的表现性。在艺术家眼睛里也都具有和人体一样的表现价值,有时候甚至比人体还更加有用。具体的说,表现性并不是指事物的形状、距离、色彩和运动等可以度量的性质,而是指事物所表现的人的情绪的性质。

表现性对艺术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对此格式塔心理学派的艺术论家鲁道夫·阿恩海姆提出,“如果说表现性是人的日常视觉活动的主要内容,那么在特殊的艺术观看方式中,就更是如此了,我们看到事物的表现性是艺术家传达意义时所依赖的主要媒介,他总是密切的注意着这些表现性质,并通过这些性质来理解和解释自己的经验,最终还要通过他们去确定自己所要创造的作品的形式。”

这里要说明的是,对表现性的上述理解是许多艺术理论家都确认的,也可以说是普通常识。格式塔心理学派的贡献在于他们对表现性的独特解释。自然派美学家认为表现性完全是客观事物的客观性质,是事物的“第三性质”。主观学派的美学家主张“移情”说、“投射”说,认为表现性是人的主观情感外移或外投,是人的感情的“误置”或“投射”,与事物本身无关。格式塔派理论家则认为事物表现性是主客观的统一,他们创立了“异志同构”原理。并用他们来解释事物的表现性。“异志同构”的思想也是古已有之,这就是先哲们不断提出的身心对应问题。在文学上的运用最早可能是晋代刘勰在《文心雕龙·物色》篇提出的“阴阳惨舒”说,他认为人的感情色调与外物的阴阳具有对应的关系,但真正把它作为一种学说提出来的是格式塔心理学家,这学说的基本思想是世界上万事万物(即一切知觉的对象)的结构本身就富有情感的表现性。也就是说知觉样本本身就具有情感的表现性。

格式塔派心理学家在回应人的内心是如何感应到外物的表现性的问题时,解释道尽管物理世界和心理世界是不同性质的,但这两个世界的力的结构可以是同一的,他们从威廉·詹姆斯关于身心统一的论述得到启发。詹姆斯的大概意思是说,在一般的情况下,我们不仅能从时间的连续中看到心理事实与物理事实之间的同一性,就是在他们的某些属性当中,比如他们的强度和响度,简单性和复杂性,流畅性和阻塞性,安静性和骚乱性中,同样也能够看到他们之间的同一性,这些极富创见的思想受到了格式塔派心理学家高度重视。格式塔拜心理学家韦太默于是就提出了外在世界与心灵世界“异志而同构”的设想,即认为外在世界是物质性的,心理世界是非物质性的,但他们在力的结构上可以是同一的。

什么是力的结构呢?外在世界与心理世界的力的结构是怎样统一的呢?格式塔派心理学家所说的力的结构或结构性质实际上是从抽象意义来说的,并非指具体形态的相似与相同。

从格式塔派心理学家的观点来看,我们在对事物进行分类时,可以把事物力的结构作为分类的标准。那么具有同样情感表现性,同一力的结构的树和人就可以归并到同一类,它们之间的相似之点甚至可能比人与人之间的类似程度还高。这种按情感的表现性和力的结构的分类法,为艺术家表现情感开辟了一条重要的途径,艺术家只要在外在世界中找到一种与自己的特定情感同一类的对象,就可以通过对对象的描写把自己的特定情感表达出来。

以“异志同构”来说明表现性已被意识创作实践所证实。


为什么说表现性就是审美场在作品中的具体形态呢?或者说格式塔心理学派所阐明的表现性与我们所说明的审美场究竟有何相同相通之处呢?童庆炳先生认为他们在以下三点上是相通的。

第一,审美场是人的心灵的自由表现,而表现性也是人的心理世界与物理世界力的结构的自由对应与沟通。在这种对应与沟通过程中,人的心灵超越了具有形状,颜色,运动等可以度量的事物实体的束缚,进入了一个自由的艺术世界。

第二,审美场所表现的审美体验是人的原本的、终极的生命体验,它是人性的一种潜能。格式塔心理学派认为对事物表现性的知觉体验和捕捉是人的天性所固有,并不是后天学习的结果,他们认为人类对事物的表现性的知觉比对事物的物理性质的知觉要早得多。“我们总以为视知觉,就是记录事物的形状、距离、色彩和运动的。事实上对于事物中类似上述可以度量的性质的知觉能力是人类发展到晚期之后才具备的。而对事物的表现性直觉却是人天生就具有的。

第三,审美场是文学的格式塔,而“表现性”也是文学的“格式塔”。表现性不存在于事物的个别部分或个别性质中,而存在于事物的整体的力的结构之中,因而它也是“言外之意”“景外之景”“象外之象”。在格式塔心理学派看来,艺术家之所以是艺术家,艺术品之所以是艺术品,就看它是否捕捉到这一题材的表现性而定。因此他们特别重视艺术作品中的象征,因为从一定的意义上说象征就是“异志同构”,就是要在两个完全不同的事物中找到对应点、共同点。从而捕捉到特定事物的最深刻的表现性。

表现性与我们所说明的作为文学特质的审美场有上述相同相通之处,又完全存在于作品的具体描绘中。所以我们可以肯定的说,表现性是审美场从作品中的在作品中的具体形态。

根据以上的讨论,我们不难发现中西文论在阐明文学的艺术特质方面,尽管有不同的形态,差异也很大,但他们在揭示艺术规律的奥秘上面,其共同点是显而易见的。


今天的小番外:今天打扫了家里边儿的卫生,明天准备去完成大学生返家乡的一个社会实践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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