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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二条到第二十四条)

2021-08-01 12: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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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二十二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成年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指因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原因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权利、承担义务的成年人。

       年满18周岁、但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尽管已经成年,由于只具有受限制的民事行为能力,因而只能实施与其智力和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其他民事法律行为则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或者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追认。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未课以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以法律上的义务,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独立实施。那些无偿的借用、借贷等,虽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够从中获得权利和利益,但还负有返还义务,因而不属于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一些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交易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可以实施;否则,不仅会限制其行为自由,还会给其生活造成不便。


【案例评析】傅甲诉傅乙、傅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原告傅甲起诉称,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将原告名下房屋出售,且出售款项至今未交子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傅乙赔偿原告损失和精神损失费,被告傅丙归还不当得利若千元。经查,原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独立地以自己的行为为自己或他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原告独立行使诉权,在起诉时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本案中,本院结合宁波市某医院的住院病历及走访社区了解的情况,认为原告不具备完全的认识和判断能力,裁定驳回原告傅甲的起诉。


      [评析]对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需要判断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为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具体到本案,人民法院根据宁波市某医院的住院病历及走访社区了解的情况,认定原告为不具备完全的认识和判断能力的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实施的起诉行为一方面不属于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纯获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由于起诉行为系由一系列行为组成,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不属于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不能由原告独立实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

       基于此,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是合理的,这一裁定有利于保护原告的利益,与相关规范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规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设置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们的监护人形成监护法律关系。在监护法律关系中,与监护人相对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被监护人,包括不满8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和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置的监护人的范围是: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首先是他们的父母基于亲权而作为其监护人;如果他们的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已经去世,或者被剥夺了亲权、则应当按照本编规定的监护顺序,确定监护人。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根据法定的监护顺序,或者根据意定监护协议等,决定他们的监护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都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就是其法定代理人,由他们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评析】邓某与重庆河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邓甲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

      [案情]邓甲与赵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婚生子邓某由邓甲抚养。邓甲作为邓某的法定代理人与河东房地产公司签订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登记备案。之后,邓甲作为邓某监护人与开发商协议退房,办理预售登记注销事宜。其后,赵某向本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之诉。

       原告邓某一审诉称:邓甲与河东房地产公司在未经赵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签订了退房协议并办理注销登记,侵害了邓某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确认“退房协议”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邓某在与河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房协议”时尚未满10周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从事民事活动。邓甲作为邓某的监护人,亦是其法定代理人,故邓甲有权代理邓某与河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房协议”,且邓甲作为邓某法定代理人签订“退房协议”的行为并不会直接侵害邓某的合法权益,综上,邓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评析]本案中原告邓某不具备能够独立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房协议”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前述民事法律行为,在法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没有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瑕疵的情况下,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是有效的。

       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房协议”时,被告邓甲作为原告邓某的监护人,具有作为邓某法定代理人的资格,其代理邓某实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退房协议”的民事法律行为,不需要经过赵某的同意且在没有证据显示邓甲、河东房地产公司及案外人黄某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的情况下,亦无法以此为由否定“退房协议”的效力。因此,邓某要求确认“退房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上的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第二十四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中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认定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申请认定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体,是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他(它)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该认定。应具备的要件是:(1)被认定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行为。(2)须由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3)须经人民法院认定。法院审查属实的,作出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裁判,并指定监护人。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民事行为能力恢复的认定。请求的主体是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其要件是:(1)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成年人,已经恢复或者部分恢复了民事行为能力:(2)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的申请:(3)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能够申请认定或者恢复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有关组织,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其中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是指依照《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设立的老年人组织,而不是乡、村等自愿设立的老年人协会等组织。


【案例评析】叶甲要求宣告叶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案

      [案情]叶乙经宁波市某医院司法鉴定为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应当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叶甲认为,被申请人所在街道有残疾调查,并不时发放低保补贴及物品等,但被申请人在某医院治疗,无法自行领取。被申请人叶乙之父母及兄长叶丙已去世,无其他兄弟姊妹、未婚无子女,叶甲作为其姑姑一直照顾其生活,故向法院申请确认叶乙无民事行为能力,并由申请人叶甲作为其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乙可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时申请人叶甲系其关系较近的其他亲属,在叶乙之父叶丁去世后一直承担叶乙的照顾工作,社区居委会就叶乙的问题一直是与叶甲进行联系,也同意由叶甲作为其监护人。故判决宣告叶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叶甲为叶乙的监护人。


      [评析]本案中,叶乙患有精神分裂症,不具备能够正确理解和辨认自己的行为的能力,符合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标准。申请人叶甲作为叶乙的姑姑,系其关系较近的其他亲属,在叶乙之父叶丁去世后一直承担叶乙的照顾工作,社区居委会就叶乙的问题一直是与叶甲进行联系,也同意由叶甲作为其监护人。

       因此,叶甲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具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叶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资格,人民法院根据其申请以及叶乙的精神健康状况,宣告叶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叶甲担任叶乙监护人的判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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