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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三章 法人:第二节 营利法人(第七十九条到第八十一条)

2021-08-20 16: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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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七十九条】设立营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章程的规定。

       营利法人的章程,是指营利法人的成员就该法人的活动范围、组织机构以及内部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等问题所订立的书面文件。营利法人的章程,既是营利法人成立的必备要件,也是营利法人治理的重要依据,还是营利法人的自治性规则。

       营利法人的章程调整的是法人成员与法人之间的关系,参与章程行为的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指向其他成员,而是指向法人的意思形成机构,不仅拘束同意该行为的当事人,对于没有表示同意,但事后加入的当事人也具有法律的拘束力。

       营利法人章程的内容包括: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规定在章程中必须具备的内容,这些内容不予以记载,该章程无效,登记机关将不予登记。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的内容包括法人的名称、宗旨、经营范围、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情况等。

       (2)任意记载事项,不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可缺少的事项,既可以规定,也可以不规定在章程中。不适当的任意记载事项规定在章程中,将会对营利法人日后的发展形成障碍。

       对于营利法人章程的制定有不同的要求。法律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制定,如果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只要发起人制定章程即可;如果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则须由发起人制定章程,并提请创立大会通过。


【案例评析】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陈某林行使股东撤销权致其公司财产损失要求赔偿被驳回案

       [案情]被告陈某林系原告中淮公司的股东,原告诉称为取得银行贷款,原告召开股东会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延长公司营业期限。

       原告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通知了被告陈某林会议的时间、地点,但被告陈某林拒绝参加会议,发函要求取消股东会,并向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股东会召集程序违反公司章程规定以及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为由,请求撤销股东会决议。因陈某林的撤销诉讼,原告未能完成股东会决议的工商变更登记,为偿还银行贷款不得不通过其他途径借款并支付银行罚息,造成原告额外损失。

       法院认为,中淮公司在未能取得建设银行淮安健康支行贷款的情形下,即使存在通过向案外人朱某宇等人借款筹资以偿还所欠债务本息的事实,与陈某林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股东会关于延长公司经营期限等决议的行为之间并无必然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评析]公司依法制定的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约束力,股东认为股东会在召集程序、表决方式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可以依照《公司法》第22条规定,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公司认为股东撤销权诉讼导致公司财产受损并要求股东赔偿,必须证明股东行使撤销权达到滥用的程度,且其公司财产损失与股东行使撤销权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否则人民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第八十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

       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权力机构及职权的规定。

       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也称营利法人的意思机关,是营利法人形成法人意思的机关。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是营利法人的最高权力机关,是对法人内部作出意思表示的机关。权力机关并不对外进行意思表示,对外的意思表示是由执行机构进行的。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组成形式,是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营利法人作为社团由相应的社员组成。营利法人的社员为“股东”,原则上所有的成员都参与对社团事务的决定,股东必须参加按照章程召开的大会,以多数决的方式对社团的事务作出决定。

       营利法人权力机构的职权范围是:

       (1)修改法人章程。法人章程在成立时通过并且生效。对法人章程的修改,是法人的重大事项,必须经过法人的权力机构作出决议。

       (2)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法人成立时设置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成员由权力机构选举。法人成立后更换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成员,由权力机构作出决定。

       (3)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法人章程规定了的法人权力机构的职权,就是权力机构的职权。


【案例评析】黄某忠诉陈某庆等股东资格确认案

       [案情]原告黄某忠与被告陈某庆、陈某、张某、顾某平、王某英共同设立了宏冠公司。其后,苏州市太仓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宏冠公司的申请,作出了注册资本、股东及持股比例变更登记,其中包括新宝公司出资1100万元,持股73.33%,上述变更登记的主要依据为《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章程》和《太仓宏冠钢结构制品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

       后查实,决议非原告签署,且被告新宝公司用于所谓增资宏冠公司的1100万元系完成验资后,就以“借款”的形式归还给新宝公司。

       法院认为,对宏冠公司设立时的股东内部而言,案涉增资行为无效,且对于黄某忠没有法律约束力,判决确认黄某忠自设立后至股权转让前持有宏冠公司20%的股权。


       [评析]民法典第80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权力机构。权力机构行使修改法人章程,选举或者更换执行机构、监督机构成员,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会是法人的最高权力机关,履行公司章程,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公司的重大事项,如变更公司的股权构成、决定增资等。

       本案中,未经公司有效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他人虚假向公司增资以“稀释”公司原有股东股份,该行为损害原有股东的合法权益,即使该出资行为已被工商行政机关备案登记,仍应认定为无效,公司原有股东股权比例应保持不变。



【第八十一条】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

       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营利法人执行机构及职权的规定。

       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是对法人的权力机构所形成的意志进行贯彻执行的机构。营利法人的执行机构是营利法人的办事机构,只有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才能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并非由执行机构直接对外作意思表示。

       营利法人执行机构的职权是:

       (1)执行机构召集权力机构会议。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执行机构确定权力机构会议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人员、会议讨论的议题等。权力机构会议作出决议后,执行机构要贯彻落实。

       (2)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应当符合法人的设立宗旨和目的,不得违背权力机构的意志。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后,执行机构还要贯彻落实。

       (3)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确定和聘任具体的管理人员,以使法人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4)行使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采用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制的营利法人,董事会和执行董事是执行机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向股东大会负责,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为营利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对外代表该法人。营利法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既是其执行机构,又是其法定代表人。


【案例评析】上海佳动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李某军董事会决议纠纷上诉案

       [案情]原告李某军系被告佳动力公司的股东,并担任总经理。

       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行使包括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职权;董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才有效;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才有效。

       佳动力公司董事长葛某乐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三位董事均出席,会议形成了“鉴于总经理李某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现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即日生效”等内容的决议。原告李某军诉称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均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董事会决议。

       法院认为:聘任和解聘总经理是公司董事会的法定职权,只要董事会决议在程序上不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内容上不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法院对解聘事由是否属实不予审查和认定,其对董事会的决议效力亦不构成影响。

       本案中“李某军不经董事会同意私自动用公司资金在二级市场炒股,造成巨大损失”这一理由仅是对董事会为何解聘李某军总经理职务作出的有因陈述,该陈述本身不违反公司章程,也不具有执行力。


       [评析]民法典第81条规定,营利法人应当设执行机构。执行机构行使召集权力机构会议,决定法人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法人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执行机构为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未设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的,法人章程规定的主要负责人为其执行机构和法定代表人。

       本案中,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遵守公司章程,履行股东会决议,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对于董会决议效力的司法审查应遵循公司自治的原则。将审查范围严格限定在《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事项之内。对于公司高管因董事会决议不当罢免其职务而寻求诉讼救济的,法院应根据不同的请求权基础,区别不同的法律关系,正确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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