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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第四十六条到四十八条)

2021-08-09 16:3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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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四十六条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然人宣告死亡的规定。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踪人死亡的民事主体制度。规定宣告死亡制度,能够消除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造成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不稳定状态,及时了结下落不明的人与他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宣告死亡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1)自然人下落不明须达到法定期限。下落不明是指生死不明,即自然人离开其原来之住所或居所生死不明。如果知道某人仍然生存。只是没有和家人联系或者不知道其确切地址,不能认为是下落不明。

       法定期间:1)一般的下落不明为满4年,2)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的为满2年,但是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2年时间的限制。

       (2)须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与宣告失踪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相同。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没有顺序的要求。

       (3)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宣告。法院受理死亡宣告申请后,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在公告期届满没有其音讯的,人民法院才能作出死亡宣告的判决。


【案例评析】高某雨、徐某某申请宣告高某根死亡案

      [案情]申请人高某雨、徐某某称,失踪人高某根系申请人高某雨、徐某某的儿子。高某根与申请人失去联系达11年之久,申请人均属残障人,生活无着。靠亲友照顾生活,难以为继。申请人申请“五保”和国家照顾,因户口本显示有儿子高某根而不符合条件。为了解决中请人今后的生活因难问题,特申请依法宣告高某根死亡。

       另,法院在《法制日报》发出寻找高某根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1年,现已届满,高某根仍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高某根下落不明长达十余年,经本院公告查找仍下落不明,且长期在公安信息网上无活动轨迹显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46条的规定,本条系在《民法通则》第23条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民法典第46条规定,下落不明满4年的;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的;或者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本案中,高某根2004年8月随一刚到砖厂打工的贵州人离开竹山外出打工,此后就与其家人失去联系,截至2016年12 月 13 日,有关机关也未发现高某根活动轨迹。法院发出公告1年后,仍然没有找到高某根,高某根下落不明的时间已经超过4年,申请人高某雨、徐某某作为高某根的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高某根死亡于法有据,法院应当判决宣告高某根死亡。



【第四十七条】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顺序的规定。

       对一个下落不明的自然人,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的,形成请求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的冲突。

       对此,本条规定的规则是,宣告死亡优先。这是因为,符合宣告死亡条件的必然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既然如此,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同时也能够达到宣告失踪的后果,因而按照利害关系人宣告死亡的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个尽管不符合宣告失踪申请人的意图。但是由于都能够达到所申请的目的,因此、宣告死亡是最好的选择。构成申请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冲突的,人民法院应当当车死亡。


【案例评析】朱某国、朱某起申请宣告朱某忠死亡案

      [案情]申请人朱某国、朱某起诉称: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朱某忠原系滴道区菜社区居民,因其患有精神疾病,由二申请人及其姐姐送到老年公寓托管,后朱兰忠走失,至今已满4年查无音信。申请人朱某国、朱某起与朱某忠系兄弟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朱某忠死亡。

       经查,朱某忠姐姐朱某云不目意申请宣告朱某忠死亡,其弟弟朱某全患有疾病不能表达意志。法院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法定公告期为1年,现已届满,朱某忠仍然下落不明。

       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朱某国、朱某起、朱某云作为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其三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当宣告朱某忠死亡。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47条的规定,本条继承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9条的规定。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朱某忠于2010年3月15日下午从老年公寓走失后,经过家属和有关机关的多方寻找,仍然杳无音信。截至2014年10月15日,朱某忠下落不明已经满4年,既符合申请宣告失踪的要件,也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要件。

       申请人朱某国、朱某起根据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请求宣告朱某忠死亡,而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朱某云不同意申请宣告朱某忠死亡,根据民法典第47条规定,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此案中,法院应当宣告朱某忠死亡,故法院应当判决支持申请人朱某国、朱某起的诉讼请求,依法宣告朱某忠死亡。



【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确定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日期的规定。

       ​确定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的死亡日期的方法是:(1)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确定宣告死亡的日期,即判决书确定了被宣告死亡人的死亡日期的,该日期就视为其死亡的日期:(2)法院判决没有确定死亡日期,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3)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应当以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后,发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在法律上被认定为已经死亡,其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都发生变动。具体后果是:(1)财产继承关系开始;(2)婚姻关系终止,原配偶可以再婚。


【案例评析】梁某英与广东省佛山市石湾镇街道湾华村民委员会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原告梁某英诉称:原告是梁某某的妹妹。梁某某离家出走后去向不明,后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宣告梁某某死亡,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生效。原告拿到判决后,持法院上述判决多次到被告处要求继承梁某某村股份分红。被告以法院只是宣告梁某某死亡,并未确认原告是梁某某的遗产继承人为由拒绝给付。

       法院认为,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因此梁某某遗产的继承开始时间系2016年2月25日,原告系梁某某遗产的唯一继承人,故确认案涉股份证内所载股份的分红均属于被继承人梁某某的遗产,原告梁某英享有上述股份分红的全部继承权。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48条的规定,本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6条第1款的规定一脉相承,但在措辞上进行了修改。

       本案中一个重要的争议点在于原告梁某英继承股份分红应当从何时开始继承的问题,而要确定原告开始继承分红的时间,就需要先确定梁某某死亡的日期。

       在本案中,法院于2016年2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宣告梁某某死亡,该判决书于2016年2月25日生效。

       民法典第48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

       因此,在本案中,2月22日应当视为梁某某的死亡日期。根据《继承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因此,原告梁某英拿到判决后,持判决要求继承梁某某村股份分红的请求合法有据,法院应当确认梁某英享有梁某某生前所有的股份及股份的分红的全部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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