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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二节 监护(第三十七条到第四十条)

2021-08-06 14: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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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三十七条】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瞻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仍存在身份权义务的规定。

       监护人的监护权与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是不同的。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如果监护人是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只是撤销了其监护人的资格,而没有改变其近亲属的身份,该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与原来的被监护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仍然存在,基于该身份关系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仍然继续保持,并不发生变化。

       因此,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子女、配偶等,在其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近亲属之间的身份权利义务并没有发生变化,因而应当依照亲权、亲属权和配偶权的要求,继续负担被监护人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案例评析】赵某1、胥某申请撤销田某1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被中请人田某1系被监护人田某2的父亲,申请人赵某1、胥某系被监护人田某2的外租父母。申请人赵某1、胥某诉称,两申请人系夫委关系、国某1经常不在家,对被监护人田某2疏于照管,申请人实在不忍心田某2受罪,故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田某1对田某2的监护资格,并指定申请人担任田某2的监护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被监护人的父亲,急于履行监护职责,疏于照顾被监护人,而是由申请人实际承担抚养、照顾等监护义务。故对申请人撤销被申请人监护人资格的诉请子以支持,指定申请人赵某1胥某作为被监护人田某2的监护人。


     [评析]就本案而言,田某1作为被监护人田某2的父亲,由于怠于履行监护职责而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但其作为被监护人的父亲,依法应对被监护人负担抚养费,在人民法院撤销田某1的监护人资格后其仍应当继续履行这一义务。本案中,人民法院的判决体现了民法典第37条的立法精神。保护了被监护人田某2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父母或子女被撤销监护资格后予以恢复的规定。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子以恢复。

       监护人恢复监护资格的要件是:

       (1)被撤销监护资格的行为不属于对被监护人实施的故意犯罪行为。如果监护人是因为其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行为,例如故意侵害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构成犯罪的,不得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2)确有悔改表现的情形。主观上有悔改的表示,客观上也有悔改的行为,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

       (3)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自己申请恢复自己的监护人资格,未经申请者,不得恢复其监护资格。

       (4)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被监护人愿意接受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继续做自己的监护人的,才可以恢复监护人的资格。

       符合上述要件的,法院可以判决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恢复监护资格。


【案例评析】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中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申请人杨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育一子取名王某某2,育一女取名王某某1。此被申请人在贵州家中、在出租房中奸淫女儿王某某1,此案经审理。法院判决被申请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被申请人现在湖南省津市监狱服刑。现申请人申请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

       法院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员或者有关单位可以申请撤销、变更监护人。被申请人王某某作为王某某1的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对其进行性侵害,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现申请人杨某某要求撤销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资格,且被申请人亦认可该申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评析]本案中,由于被申请人王某某对被监护人王某某1实施了奸淫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在杨某某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王某某监护人资格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被申请人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同时,因为王某某对王某某1实施了故意犯罪,所以即使此后王某某有悔改情形,并向人民法院提出恢复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人民法院也不能恢复其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监护关系消灭及原因的规定。

       监护法律关系的消灭,是因某些法定原因的存在而使监护关系永远地消灭。

       监护关系消灭的具体原因是:

       (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已经满18周岁,即取得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自然消灭。被监护的成年人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同样如此。

       (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不能继续担任监护人,是因监护人的原因而消灭监护关系。

       (3)被监护人或者盘护人死亡。无论是被监护人还是监护人死亡,都会导致监护关系的消灭。

       (4)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例如,被监护的未成年人被生父母认领或者被他人收养。

       监护法律关系消灭,其法律后采是:(1)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即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行使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人身、财产权益均由自己维护、民事行为的实施亦独立为之。(2)在财产上,监护关系的消灭引起财产的清算和归还。

       在监护法律关系相对消灭,即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实际上是监护关系的变更,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案例评析】周甲等诉周乙等变更扶养关系纠纷案

      [案情]原告周甲与周戊及被告周乙、周丙、周丁系五兄弟姐妹关系。因周成痴呆,父母去世后,原、被告为周茂扶养之事达成协议,周戊的生活料理及供养由周甲夫妇负责,并约定相关费用的支付事宜。后原、被告按上述协议履行。后两原告停止扶养周戊。

       原告周甲起诉称:现在两原告因病及家庭没有经济收入,没有能力扶养周戊。现要求法院变更周成的供养协议,由被告周乙扶养。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关于周戊供养协议”表明:一是在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约定由周甲作为周戊的监护人;二是将周戊所有土地征用款交给周甲夫妻,由周甲夫妻负责周成的一切费用至其亡故止。

       目前两原告虽然患病,但这些病不足以使两原告丧失监护能力;原告现称该费用不足以扶养,可以依法要求各被告适当增加周成的供养费用。但原告提出变更供养关系,要求由被告周乙供养,与法不符。


      [评析]所谓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就是监护人出现了消极资格,不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因而不再具有担任监护人的资格。一般而言,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才会导致监护人监护能力的丧失。

       本案中,虽然原告周甲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结节性甲状腺肿,原告蔡某某患有甲状腺结节,但是这些病不足以使两原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相应地也就不会导致原告丧失监护能力。基于此,在监护人周甲、蔡某某未丧失监护能力且不具备其他终止监护关系的情形下,其提出变更监护人为周乙的诉讼请求不具有正当性,不应获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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