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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二章  自然人:第二节  监护(第三十四条到第三十六条)

2021-08-05 17: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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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抢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雌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监护人职责的规定。

       与《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相比较,本条增加规定的新规则是,因突发事件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

       监护权,是指监护人享有的对于未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加以监督、保护的准身份权。监护权的中心内容是义务.这种义务被称为监护职责。我国监护权的中心内容就是监护职责。

       监护权的监护职责是:

       (1)身上监护权。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是身上照护权,也有管教权的内容。对成年人的监护,内容大体一致,略有区别,不具有管教权的内容。具体包括居住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身上事项同意权、扶养义务、监督教育义务和护养医疗义务。

       (2)财产监护权。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内容是:财产管理权、使用权和处分权,以及禁止受让财产义务。

       (3)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诉讼行为的代理权。首先是代理民事法律行为,以被监护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为被监护人取得和行使权利,设定和履行义务。其次是代理民事诉讼行为。对于被监护人发生的诉讼活动,监护人亦为法定代理人,享有诉讼代理权,代理被监护人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监护人应当承担两种民事责任:(1)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造成被监护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监护人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是滥用监护权,造成被监护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第4款规定,因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形,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有关组织对被监护人负有临时生活照料义务。这是根据新冠肺炎防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总结的经验确定的新规则,其要点如下。

       (1)有关组织临时照料义务的适用条件是,第一,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例如,发生新冠肺炎的大规模传染,原来的“非典”感染,以及其他类似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第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例如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对武汉采取的特殊措施,使分离的监护人对其未成年子女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第三,由于监护人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因而使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无法正常生活,陷入窘迫甚至危难。具备这三个要件,即应适用本条第4款规定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规定。

        (2)负有对被监护人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义务的组织,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地方自治组织,是特别法人,对本区的居民、村民负有职责。民政部门是政府的主管部门,不仅是监护的监督机关,而且是负有监护义务的监护部门。当出现上述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这些组织就负有对陷入困境甚至危难的被监护人承担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的义务。这是法定义务,是必须履行的。

       (3)该义务的具体内容是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例如,为被监护人设置专人进行生活照料,或者将被监护人集中起来进行生活照料等,使临时脱离监护的被监护人能够正常生活,防止出现意外。


【案例评析】王某与刘某甲监护权纠纷案

      [案情]刘某甲、王某婚姻存续期间生育了女儿刘某丁,后双方自愿离婚,约定婚生女儿刘某丁的抚养权归王某所有,刘某甲每月支付600元抚养费给王某,直至刘某丁满18周岁止等。王某现尚未再婚,刘某甲已再婚并与现任妻子生育一小孩。刘某丁是增城市某经济合作社的社员,因该合作社的土地涉及征收,刘某丁应得的征地补偿款为人民币44万元。后王某以刘某甲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广州市增城市某经济合作社向其发放该笔征地补偿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刘某甲并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王某有损害刘某丁各项合法权益的情形,故由王某代为领取和管理刘某丁涉案征地补偿款,更有利于保障刘某丁的合法权益,具有合理且合法的依据,本院应予支持。


      [评析]本案中,刘某甲和王某作为刘某丁的法定监护人,有职责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刘某丁的财产,且刘某甲和王某依法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均受法律保护。刘某丁得到的征地补偿款44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应由其监护人管理和保护,广州市增城市某经济合作社不具有相应的保管资格,王某请求该经济合作社将征地补偿款交给其保管的诉讼请求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应该得到支持。

       关于刘某甲提出若将该笔征地补偿款由王某代领代管,实质上剥夺了他对刘某丁财产的监管权的意见,由于王某与刘某丁的联系更为密切,由其保管该补偿款更有利于保护刘某丁的利益,因而具有合理性;另外,刘某甲仍有权对王某保管补偿款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权也属于履行监护职责而产生的权利。法院的判决体现出了对该项权利的保护,符合保护被监护人权利的立法精神。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行使监护权和履行监护职责要求的规定。

       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基本要求是:(1)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除了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2)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分别作不同的要求。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无论是对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进行监护,还是对其财产权益进行监护,以及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或者民事诉讼行为,在作出与被监护人上述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果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已经能够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且不违反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旨的,应当按照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处理监护事宜。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的要求是:

       (1)凡是成年被监护人能够表达自己真实意愿的,应当依照其真实意愿处理监护事宜;成年被监护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的,也应当根据其利益推定其真实意愿,最大程度地按照其真实意愿处理监护事宜。

       (2)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监护人应当对该成年被监护人实施这类民事法律行为予以保障并且协助完成。

       (3)根据成年被监护人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对其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应当让成年被监护人独立实施该民事法律行为、处理自己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案例评析】胡甲与胡乙、朱某、胡丙、俞某、胡某、沈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

      [案情]胡丙与胡甲系父子关系。胡乙与平湖市城市改造指挥部签订“平湖市城市规划控制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胡乙等7人共获得四套安置房。后本案各方当事人签订了“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一份,约定归属。胡丙、胡某分别作为胡甲及沈某的法定代理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名。后胡甲以胡丙代为签字的“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损害了其利益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中,胡甲对安置房屋享有财产权益,胡丙以监护人的身份代理胡甲放弃上述财产权益虽损害了胡甲的权益,但如上所述,胡丙的行为违反的仅是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案涉“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无效。


      [评析]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是监护人应当履行的监护职责,且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秉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具体到本案,胡丙作为胡甲的父亲,系胡甲的监护人,其有权代理胡甲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即胡丙有权代胡甲签订“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但其代理行为须秉持最有利于被监护人胡甲的原则,保护胡甲的人身、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而根据“家庭房产分户协议书”所约定的内容,胡丙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代胡甲作出了放弃前述财产权益的意思表示,损害了胡甲的利益,其行为显然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立法精神不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中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及程序的规定。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如对未成年子女实施性侵行为或者虐待被监护人的行为: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例如不履行人身照护或者财产照护职责,或者自己不能履行监护职责又不将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均须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有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例如转卖、侵吞被监护人的财产等。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程序,应当由有关个人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的,作出撤销监护人的裁判,同时要先安排好临时监护措施,并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以后,应当按法定监护顺序继任或指定监护人。新的监护人产生以后,监护法律关系的变更即完成。

       在撤销了监护人的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之前,须指定临时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进行监护,避免出现被监护人的权益无法受到保护的情况。临时监护人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民政部门作为国家主管监护职责的机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监督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个人和组织是监护监督人,包括负有监护职责的个人和监护监督机关。有监护监督资格的个人,就是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监护监督机关,是指负责对监护人的监护活动进行监督,以确保被监护人利益的机关,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案例评析】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响水村村民委员会与刘某某、沈某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案情]被申请人刘某某、沈某某是被监护人某乙的外祖父母。某乙原由母亲某甲抚养,现申请人村委会提出要求撤销刘某某、沈某某监护人的资格,由申请人担任监护人,并称由于被申请人自身身体情况、经济能力较差,客观上履行不了对未成年人某乙的监护责任和抚养义务。被申请人刘某某、沈某某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没有意见。

       法院认为,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实施保护的一项法律制度。刘某某、沈某某已83岁,身体状况欠佳、精力有限,自身都为农村五保户供养人员,不便于履行监护职责。且某乙无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保护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响水村村民委员会更便于履行监护职责,且指定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响水村村民委员会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更为适当。


      [评析]本案中,被申请人刘某某、沈某某作为某乙的监护人,在某乙迁入被申请人的家庭后,被申请人勉强同意某乙在其家暂住一晚,第二天就召开了近亲属参加的全体家庭成员会议,商量的结果是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都拒绝照顾抚养某乙,导致某乙居无定所。

       经村委会、乡人民政府、九华经开区民政部门多次上门宣传法律政策,被申请人及其近亲属坚决推脱,仍对某乙不管不问。被申请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已经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属于能够根据有关个人和组织的申请,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并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新监护人的情形。

       申请人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响水村村民委员会作为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刘某某、沈某某的监护人资格,并具备担任某乙监护人的资格,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某乙监护人的判决符合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能够为某乙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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