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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第三节——第四节(第一百五十七条到第一百五十九条)

2021-09-17 15: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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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子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返还财产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后,其法律后果是返还或者折价补偿。

       返还是恢复原状的一种处理方式,即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已经按照约定进行的履行因无法律效力而需要恢复到没有履行前的状况,已接受履行的一方将其所接受的履行返还给对方,这是恢复原状的最基本的方式。

       不是所有的已经履行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都能够或者需要采取返还方式。有些法律行为的性质决定了无法采取返还方式,如提供劳务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提供工作成果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建设工程承包民事法律行为)。有些民事法律行为适用返还不经济,如返还需要的费用较高,强制返还带来经济上的极大浪费。因此,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造成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赔偿的标准是全部赔偿。如果是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是指有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贩毒)无效后,需要承担罚款、没收、收缴等法律责任的,就不能适用返还、补偿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案例评析】沈某与胡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案情]胡某(甲方)与沈某(乙方)签订租房协议,甲方将案涉房屋出租给乙方从事普浴经营。沈某经营的海天浴场因行政执法责令停业至今。原审另查明:因未经规划许可,案涉地下室系违法建筑。原告沈某诉请确认其与被告签订的租房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胡某作为房屋出租人负有保证其出租的房屋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其应当知道出租的房屋是否属于合法建筑。但胡某在明知沈某承租房屋系用于从事普浴经营的情况下,仍将不具备合法建设手续的半地下室及一楼房屋出租给沈某,对导致租房协议无效有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判决案涉租房协议无效。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房协议是否无效以及合同无效之后财产返还和损害赔偿问题。正如法官在判决书中所指出的,租房协议因标的屋系违章建筑而无效,协议无效并非没有任何法律效力,而是指不发生当事人所约定的效力。在确认租房协议无效之后。依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发生财产返还原物不存在时折价补偿以及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分担损失等效力。

       本案中,除了租金可以返还外,其他如房屋占有利益、部分装修物品等均无法进行原物返还,只能折价补偿。另外,对于协议无效的发生,双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应该依据过错程度对相应的损失进行分担。法院判决考虑了以上各种因素,合法合理,值得赞同。



第四节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

【第一百五十八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者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目的是以所附的条件来确定或者限制法律行为的效力。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由社会生活复杂性、多样性所决定的。

       条件是表意人附加于意思表示的一种任意限制,使他的意思表示的效力由将来客观不确定的事实的成就与否来决定。

       所附条件的种类是:(1)生效条件,即延缓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决定于所附条件的成就。(2)解除条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中所确定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应当在所附条件成就时失去法律效力的条件,是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效力是否终止的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可以是事件,也可以是行为。条件是:(1)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2)约定的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客观事实;(3)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4)约定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是:(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应当强调的是,不论是何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尽管其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并不是对当事人没有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任意更改或者撤销。


【案例评析】王某与刘某、何某抵押合同纠纷案”

       [案情]被告刘某通过银行贷款以现金和转账方式陆续借钱给路某使用,二人没有出具借款凭证。路某因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何某签订债务抵押协议书,约定甲方(王某)将挖掘机和两台大型农用车抵押给乙方(何某)替路某还债,同时约定王某与刘某债务抵押协议书一事,与路某核实之后如债务属实,王某自愿还款生效,否则王某与刘某债务抵押无效。

       关于原、被告签订抵押协议是否为附生效条件合同,条件是否成就,抵押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抵押协议中含有附条件的约定,所附条件已经成就,该抵押合同成立、有效。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协议是否为附生效条件合同以及条件是否成就。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行为附条件旨在给予当事人更大的自主权,允许其以特定事件是否发生来控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与否,以更好地安排生产和生活。

       在抵押协议中原、被告明确表示以被告与路某债务属实为原告自愿还款的条件,依据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法官通过质证庭审等程序核实债务属实之后,抵押协议有效,被告可依据该协议向原告主张履行抵押协议,法官驳回原告要求返还抵押物的请求实属合法合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恶意阻止或者恶意促成条件的法律后果的规定。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一旦成立,就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应当遵守法律行为的约定,无论是生效条件还是解除条件,都必须按照事实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客观规律,任其自然地发生或者不发生,由此来确定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解除,不得人为地加以干预。

       人为地干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发生或者不发生,违背了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意义,使所附条件的成就或者不成就加入了人的意志的因素,而且是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因素,使法律行为的生效或者解除由一方当事人加以控制,从而使法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发生动摇,违背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因而禁。这种恶意行为。

       凡是当事人不正当地阻止所附条件成就的,应当视为条件已经成法律行为应当按照原来的约定生效或者解除;凡是当事人不正当地促成所附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应当按照法律行为原来的约定。确认法律行为不生效或不解除。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非恶意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制裁恶意的当事人,给护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案例评析】蒋某与某货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案

       [案情]蒋某进入某货运公司工作,后某货运公司解除与蒋某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明细表”,载明某货运公司应支付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共若干元。蒋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经手货主王某拖欠公司运费尚未收回,现本人承诺负责追回所欠运费后再领取买断补偿金。后蒋某诉至法院,货运公司表示愿意配合蒋某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向王某追讨所欠货款。但在法院限定的期间内,某货运公司并未向蒋某提供任何起诉材料。

       法院认为,货运公司的行为属于“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应视为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地阻止条件的成就。民法典第159条规定,当事人不正当地阻碍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理念,任何人不得从违反诚实信用的行为中获得利益,法律通过拟制相反的法律效果,来纠正试图阻碍事件自然发展趋势的不正当行为。

       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案中被告本应配合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向王某追讨货款,却消极地阻碍原告向王某追讨货款,构成了民法典第159条规定的不正当地阻碍条件成就的行为,应该视为条件已经成就,被告应该依照“承诺书向原告支付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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