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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二编 物权:第二分编 所有权:第七章 相邻关系——第八章 共有(第三百零一条到第三百零三条)

2022-01-26 1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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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文来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处分或者改良共有财产的规定。

        对共有物的管理行为分为以下具体方法:(1)处分行为,是指对共有物的事实处分,即变卖或者转让等。(2)保全行为,是指以保全共有财产或在共有财产上设置的其他权利为目的的行为,如为防止共有财产的灭失,或者共有财产上设置的其他权利的消灭等行为。(3)改良行为,是指以对于共有物或物上其他权利的利用或改善为目的的行为,属于以增加共有物的收益或效用为目的的行为。(4)利用行为,是指以满足共有人共同需要为目的,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决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

        对共有物进行处分行为,是事实上决定共有物的命运,即转让共有物的所有权。对共有物的改良行为,是对共有物的更新或者改建行为,对共有物或物上其他权利进行利用或改善,以增加共有物的收益或效用。这两种行为都对共有人的利益具有重要意义。本条规定,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处分的决定(处分行为),或者作进行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改良行为,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共同共有人全体一致同意。没有达到这一规定的份额的部分共有人处分全部共有财产的,为无效。

        但是,在共有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共有人的约定处理。


【案例评析】李某某诉王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案情]李某与王某因感情不和调解离婚,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某所有。数年后李某向法院起诉称此房屋货款尚未还清,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某名下 ,即还未实际赠与王某某,仍属于李某、王某共有财产,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某,主张撒销之前的赠与行为,重新分割。王某主张双方离婚时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某,不应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均知悉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诉争房屋的处理也早已在离婚时达成约定,即双方约定将共有房屋赠与其子是建立在双方夫妻身份关系解除的基础之上。故对李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评析]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案中,诉争房屋是李某与王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双方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房屋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成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原《合同法》第 186条第1款之规定单方撒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第三百零二条】共有人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共有物管理费用承担的规定。

        共有财产的管理费用,是指对共有物的保存费用、对共有物作简易的修缮或重大修缮所支出的费用或者利用共有财产的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管理费用也包括其他负担,如因共有物致害他人所应支付的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其他负担。

        根据该条规定,对管理费用的负担规则是:(1)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在按份共有中,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在共同共有中,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另外,根据该条规定的精神,如果共有人中的一人支付管理费用,该费用是必要管理费用的,其超过应有份额所应分担的额外部分,对其他共有人可以按其各应分担的份额请求归还。


【案例评析】郭某与白某、李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白某系某小区某栋101室业主。某日物业公司接到业主反映一楼墙面参水,后发现是201室厨房排水管反水从洗菜池溢出后漏至一楼,造成白某房屋受损。白某与201室至601室业主李某、晋某、郭某、童某、王某就损失赔偿未能协商一致,遂申请进行鉴定。后白某将李某、晋某、郭某、童某、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共用的排水管堵塞可能是由厨房垃圾等异物直接堵寒或油污结垢后管道内径变细影响下水正常排放所致,上述结果系包括原告在内的一至六层业主在使用厨房下水时造成,且无法查清具体业主责任的大小,对原告的损失应由使用同一排水系统的业主即本案原、被告平均负担。因白某较长时间不在该房屋居住,未及时发现漏水情况,致使损失扩大,应比其他共用管道的使用人承担较大的责任。应据此分担维修费用以及鉴定费用。


        [评析]本案当事人系同一单元业主,其共用的排水管道系该单元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上诉人郭某与被上诉人白某、原审被告李某、晋某、童某、王某为同一单元上下楼的相邻住户,现由于共用的排水管道发生堵塞导致被上诉人白某房屋受损,在无其他证据证实共用排水管道的堵塞系其他人为原因所致的情况下,堵塞是由本单元住户的厨房垃圾或油污结垢所致,上诉人郭某作为本楼层住户的一员,对于共用排水管道的堵塞应负有一定责任。根据民法典第302条(原《物权法》第98条)的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本案中,对于共用下水管道的堵塞原因及各业主的责任大小已无法查清,故对被上诉人的损失应当由同侧楼层的全部业主分摊。



【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分割共有财产的规定。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负有维持共有状态的义务。

        分割共有财产的规则如下。

        1.约定不得分割共有财产的。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维持共有关系,一般不得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消灭共有关系。

        2.虽有不得分割的约定但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共有财产的。共有人虽然有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协议,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至于请求分割的共有人究竟是一个人、数人或者全体,在所问。但如果共有人全体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的,则为消灭共有关系的当事人一致意见,当然可以分割。

        3.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对于共有关系的保持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是按份共有,共有人则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如果是共同共有,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也可以请求分割。

        4.造成损害的赔偿不论是否约定保持共有关系,共有人提出对共有财产请求分割,如果在分割共有财产时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应当给予赔偿。


【案例评析】凌某1、凌某某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情]凌某1与其祖母陈某、二叔凌学某(凌某某之父)、三叔凌日某、姑姑张某在土改中分得一套房屋,产权登记为凌某 1、凌某及其妻李某、张某、陈某五人。分得房屋时凌某1的父母均已去世。后全家对上述房产进行分家析产,凌学某去世后,其妻李玉某将凌学某分得的一厅四房及宅基地登记在自己名下。由于失去父母后便跟随二叔二婶共同生活,且分得房产时尚年幼,凌某1主张凌学某所分得房产中包含了其在分家析产时所分得的份额,李某将土地一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行为侵犯了凌某1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上述房产。

        一审法院认为:凌某1对涉案宅基地及地上房屋应享有相应份额,但凌某某现为城镇居民,不符合宅基地申请使用条件,可以按凌某1占有的份额,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分割取得的款项。


        [评析]本案是共有分割纠纷。原告凌某 1、李某、陈某等人是案涉房屋不动产物权的共有权人。在凌某1已于20世纪50年代初取得案涉房屋不动产物权共有权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认定凌某1无法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民法典第303条(《物权法》第99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凌某1请求分割案涉房屋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根据案涉房屋的结构、功能、作用等因素,案涉房屋中不宜分割的,在本案中不予分割,仍为双方共用;各自独立可以分割的,双方各分得两间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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