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小组 文章 相册 留言本 用户 搜索 我的社区 在线学堂 商城 购物车 支付钱包

一起来学《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第一章 基本规定(第四条到第六条)

2021-07-26 17:02:03
0
1194

PS:本文选自杨立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案全析


​【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的规定。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最高原则,是指所有的民事主体在地位上一律平等,没有任何一个民事主体的地位可以高于其他民事主体地位的基本准则。

       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前提是人格独立和人格平等,因而任何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的实现,体现为民事主体相互之间互不隶属,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愿,其合法的民事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平等原则的含义是:

       (1)民事主体的资格平等,即所有的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都不具有凌驾于或者优越于他方的法律地位。

       (3)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和负担义务,平等地享有人格权、身份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股权等民事权利,平等地承担民事义务。

       (4)对民事主体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对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事主体平等地受到法律的拘束,违反法律时平等地承担民事责任,对其不得有任何偏袒和歧视。

       (5)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当出现他人侵害民事权益时,法律予以平等保护。


【案例评析】徐某等与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桐木村民委解放街第三村民小组侵犯集体组织成员权益案

      [案情]原告巫某系被告金秀瑶族自治县桐木镇桐木村民委解放街第三村民小组村民,在平南县思旺镇崇秀村鱼鳞屯与原告徐某结婚并生活在该屯,先后共同生育了5个子女。

       后原告徐某带其子女回到解放街三组,经被告集体同意,原告徐某及其子女加入并取得在被告的户籍。现被告以村民会议及部分村民签名的形式,决定不让原告徐某户参与集体收益的分配。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徐某户籍已确定加入被告,并长期生产、生活在该组,应当认定原告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享有与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同等的权益。该权益不允许也不能够任意由当事人的多数表决加以剥夺。

       虽然被告的村民会议讨论形式是其村民自治的表现,但其作出的收益分配决定,是对具有与其集体成员同等权益的原告不予分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同等收益分配的权利,该部分决定内容应为无效。


     [评析]“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和“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的两种重要表现。

       本案中,原告和被告的其他成员均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均为出租或发包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所获得的集体收益的所有权人,共同享有所有权,且这种权利的享有应具有平等性。

       这种平等性一方面体现为原告和被告集体其他成员均有权分配集体收益,另一方面体现为该项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基于此,在被告的其他成员获得收益分配款时,原告作为与其他成员法律地位平等的民事主体,亦应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款。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定。

       自愿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在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时,要以各自的真实意志来表达自己意愿的民法基本准则。

       自愿原则的具体内容是:

       (1)确立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有最广泛的行为自由。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就是赋予民事主体以意思自由,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自己的事务,自由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确定参与社会生活的交往方式,最充分地实现自己的价值。

       (2)确立民事主体自由实施法律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民法的一般性规定,民事主体通过自主协商而达成合意,并使其具有优先于法律任意性规范的造用效力,据此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3)确立“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原则。在私法领域,民事主体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只要法律未设立明文禁止的规范,民事主体即可为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民事主体就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


【案例评析】薛某诉北京祁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案情]案涉X号房屋系由被告北京祁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原告薛某向被告支付诚意金1万元,但未就X号房屋签订购房意向书及商品房预售合同,其后被告与案外人福兴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并收款定金5万元。

       现原告表示其与被告的销售人员之前已就X号房屋的购买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后被告的销售人员又以各种理由推托,因x号房屋价格大幅上涨,被告拒绝与其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自始未与被告就X号房屋签订任何书面的商品房认购合同和商品房预售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与其签订X号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诉讼请求,有违合同自愿原则和相关法律规定。


     [评析]自愿原则意味着应对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意思自由加以保护,“民事主体有权依法从事某种民事活动和不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与“民事主体有权选择其行为相对人”是这种意思自由的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对其他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予以尊重,法院亦应对民事主体的意思自由加以保护。

       而合同行为作为最典型的双方法律行为,需要双方当事人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且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需要满足自愿性的要求。

       在本案中,原告薛某虽然交纳了诚意金,被告也出具了针对前述款项的收据,但被告并未作出与原告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相较于此,其后被告与福兴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认购书,对购房价格以及认购定金作出约定,接受福兴公司向其支付的定金并为其出具收款收据的一系列行为,表明其选择福兴公司作为另一方当事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意思。

       这是被告基于自愿原则行使其选择订立或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合同相对人的意思自由,具有正当性,应受到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违反其意愿与自身订立买卖合同,侵犯了被告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由,不符合自愿原则的要求。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条文要义】

       本条是对公平原则的规定。

      ​ 公平原则,是民法针对民事权益确定的基本准则,是指对市民社会的人身利益、财产利益进行分配,确定权利和义务时,须以社会公共人的公平观念作为基础,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的基本准则。

      公平是民法的最高规则,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感在民法上的体现。在处理民事权利冲突和利益争执的纠纷时,公平原则是最基本的衡量标准。

       公平原则的含义是:

       (1)基本要求是对民事利益分配关系达到均衡,以实现分配正义。对民事主体进行利益分配,要体现公正、正直、不偏袒、公道的特质和品质,以及公平交易或者正当行事的理念,保证民法分配正义的实现。

       (2)具体要求是民事主体依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实现交换正义。在民事利益交换中,体现民法的正义要求,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3)确定民事活动目的性的评价标准,以实现实质正义。判断民事活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主要是从结果上判断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如果交易的结果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法律就应当作出适当调整。

       (4)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以实现裁判正义。民法是最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法律,法官在适用法律裁判民事纠纷时,应当严格依照公平理念作出判断,公正无私地进行司法活动,保障裁判正义的实现。


【案例评析】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严某合同纠纷案

     [案情]被告宁夏建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原告严某借款,无力偿还。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借款抵顶商品房合同一份。

       约定:乙方用案涉房屋抵顶借款及利息,原告委托被告对房屋进行销售。后原告发现,根据吴忠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所红寺堡工作站、中国农业银行红寺堡支行向原告出具的证明及被告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收据,证明被告已将案涉房屋出售。但双方就溢价款归属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本案应为以物抵债后原告委托被告销售房屋,关于出售房屋溢价款问题,因双方在借款抵顶商品房合同中并未就原告委托被告销售的溢价款如何分配进行约定,故应按照公平原则,被告应分得一部分。结合本案案情,判令由被告分得超出抵顶价格部分的20%。


      [评析]公平原则旨在实现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利益分配的均衡。就本案而言,这种利益的分配即为对被告将房屋高于1340000元出售所产生的溢价款的分配,而如果单纯以房屋已抵顶给原告作为理由,并将包括溢价款在内的出售款全部归于原告,则使得交易结果有失公平。

       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对此没有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原告委托被告销售房屋的事实,认定前述溢价款系被告劳动所得的成果,理应由被告与原告共同分割。

       这一判决结果发挥了公平原则矫正形式平等所带来的利益分配不均衡的作用,实现了实质意义上的公平,同时也体现出了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处理民事纠纷的司法理念。

评论
意见反馈